美国二巡维持南区法院判决,中国投资者诉蒙古政府投资仲裁案败诉定局|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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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中国投资者诉蒙古投资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纽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国投资者关于撤销仲裁庭无管辖权裁决的申请。
2019年11月25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中国投资者撤销仲裁裁决请求,并批准了蒙古关于确认该仲裁裁决的反请求。中国投资者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上诉人(即中国投资者、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在撤销裁决申请和确认仲裁裁决之前,拒绝从头审查其投资仲裁请求的可仲裁性,这是错误的。
作为二审法院,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权对其投资仲裁请求的可仲裁性进行重新审查。虽然本案中的双边投资协定并不包含授权仲裁员决定可仲裁性问题的明确声明,但我们认为,上诉人和蒙古国双方 "明确无误地 " (clearly and unmistakably )同意把可仲裁性问题提交给仲裁庭。首先,双方在仲裁开始时就达成了一项协议,并得到了仲裁庭在其第一个程序令中的确认,规定仲裁庭将在合并管辖和责任阶段审理管辖问题。这样一来,双方同意将可仲裁性问题首先提交给仲裁庭。其次,上诉人在整个仲裁过程的行为进一步确认,且毫无疑问地表示(in no way casts doubt on)其在协议中所表达的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给仲裁庭的意图。因此,我们认为,地区法院拒绝对投资请求的可仲裁性进行另行审查是正确的。我们进而认为,在作出关于可仲裁性的决定时,仲裁庭并没有超越其权力,因此同意地区法院确认该裁决的决定。因此,维持原判。
2017年7月8日,《独家!平安案杯具重演,中国企业投资仲裁再走麦城!| 万邦讯》一文介绍了China Heilong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ve Corp., 2.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3. Qinhuangdaoshi Qinlong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 v. Mongolia一案中,中国投资者重演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案的悲剧,被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仲裁庭对中蒙协定的管辖权条款做了非常狭义的解释,认为仅可就确定征收的补偿金额纠纷提起仲裁。
其后,2017年9月28日,中国投资者向仲裁地纽约的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案号为:Beijing 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v. Mongolia (1:17-cv-07436-ER)
2019年11月25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中国投资者撤销仲裁裁决请求,并批准了蒙古关于确认该仲裁裁决的反请求。法院认为,尽管中蒙投资协定本身未明确表明当事人有意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但是,中国企业在仲裁中的行为表明了此种意图,故仲裁庭对可仲裁性问题作出决定未超出权限。本案涉案仲裁是由中国企业提起,且中国企业从第一次提交意见时就开始维护仲裁庭的管辖权。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在何处、以何种方式、以何种依据提起仲裁。他们从一开始就把问题交给仲裁员,而不是先提交给法院再强制提交仲裁这种行为构成弃权。因此,法院驳回了中国企业根据《联邦仲裁法》第10(a)(4)条提出的撤销裁决的请求。2019年12月16日报道《中国投资者第二例投资仲裁申请撤裁失败!| 万邦讯》
2021年8月26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纽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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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讯】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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